BVI控股公司的经济实质合规要求

近年来,随着国际税务透明化与跨境投资监管趋严,离岸公司经济实质(Economic Substance)要求不断强化。作为常见的离岸公司设立地,BVI 已通过经济实质立法对在当地注册的公司(包括纯股权持有实体)提出特定合规义务。本文旨在阐述这一类 BVI控股公司所需满足的经济实质与合规义务。

一、经济实质法律框架

1.《英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实质(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法案》(The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 2018)(以下简称 “ESA 法案”)

2.BVI 国际税务局(International Tax Authority, ITA)发布的实施细则(Rules on Economic Substance)及相关政策文件(以下简称 “ITA Rules”)

ESA法案规范了在 BVI 的公司及有限合伙企业在相应财务期间从事“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时所需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其中公司包括依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第三条第一款注册或存续的BVI公司以及第二款所指的外国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指依据《有限合伙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第二条所定义的有限合伙也包括外国有限合伙。

ESA法案第六条对“相关活动”(Relevant Activities)作出定义,包括银行、保险、基金管理、融资租赁、总部、分销与服务中心、船舶管理、知识产权持有及控股业务。

二、控股业务定义及适用范围

根据ESA法案第二条定义“控股业务”是指作为纯粹的股权控股实体的业务,而“纯股权持有实体”是指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并仅赚取股息和资本收益的法人实体;

ITA Rules第5.25条明确“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定义是狭义的,法人实体只有在其仅持有股权参与权、产生股息或资本收益的情况下才符合该定义。享有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例如有息债券)将使法人实体不符合此定义。第5.27条进一步明确即便拥有股权,但若享有其他形式资产(例如债券、政府证券、不动产的法定或受益权)的实体显然不是纯粹的股权控股实体,也不会被视为从事控股业务。

因此,若一BVI公司仅从事股权持有,不直接经营实质性业务活动,则可被视为纯股权持有实体。对于此类公司,ESA法案对经济实质要求作出相对宽松的特殊规定。与从事其他“相关活动”的公司相比,纯股权持有实体通常仅需满足较低限度的实质要求与基本合规义务。

三、控股业务的经济实质要求

对纯股权持有实体,ESA法案采取简化的经济实质要求,即满足ESA法案第八条第二款中以下要求就具有经济实质:

a.遵守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BVI Business Companies Act, 2004)或《有限合伙法》(Limited Partnership Act, 2017)规定的法定义务;

b.BVI拥有足够的雇员和场所来持有并执行管理股权

ITA Rules第8.2条对于纯股权控股实体,不要求该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进行指导或管理,也没有要求该实体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核心收入经营活动。第8.4及8.5条进一步明确条件b的满足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开展活动的性质,并区分被动和主动管理的情况。

因此,对多数纯持股BVI公司而言,在BVI聘用注册代理(Registered Agent)、保持注册地址、按时提交必要登记文件等即视为满足要求,且无需实际在BVI聘用员工或设立实体办公场所。

即便BVI公司在设立后未收到控股公司的股息、未进行实质投资管理活动,BVI公司仅是被动地持有股权,该公司仍被视为纯股权持有实体(因为其主营目的是持有下属公司股权,以未来潜在分红或资本增值为目的)。无论是否当期收到股息、是否开设银行账户,BVI公司作为纯股权持有实体仍需符合简化的经济实质要求。

四、不合规的后果

根据ESA法案第十二条,BVI国际税务局(ITA)对实体在某一财务期间内不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将根据实体提交的报告和调查结果作出不合规判定。

1. 首次不合规的处罚  

ITA将发出首次不合规通知(Non-Compliance Notice),列明实体未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事实以及原因,并处以5,000美元至不超过20,000美元的罚款(非高风险IP相关活动),对于高风险IP实体最高罚款可达50,000美元。同时ITA将责令实体在下一财务期间内整改。

2. 持续不合规的严重处罚  

若实体在下一个财务期间仍不合规,ITA将再次发出通知并可对其附加处罚,最低10,000美元至最高200,000美元(非高风险IP相关活动),对于高风险IP实体最高罚款可达400,000美元。

3. 被注销风险  

当ITA向实体发出持续不合规通知时,应考虑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提交相关报告及信息,并有权就该实体是否应当被注销提出建议,从而剥夺其在BVI存续的法律地位。

除此之外,如果在ITA发出首次不合规通知时,就认定该法人实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的现实可能性为零,则可向BVI金融服务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其将该法人实体从公司登记册或有限合伙登记册中注销。

因此,虽然ESA法案对BVI控股公司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经济实质要求,但由于“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定义较为狭义,BVI控股公司需严格确保仅持有股权参与权并产生股息或资本收益,不涉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如有息债券)。同时,公司还需履行《公司法》或《有限合伙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还需聘用注册代理、保持注册地址、按时提交相关备案和报告文件等。一旦未能合规,公司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被注销的严峻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