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美国科技公司在印度设立新公司,为绕过外资限制,使用当地企业家作为名义股东持有股份。尽管实际控制权由美国公司掌握,但印度政府在注册和运营过程中发现了股东结构的异常,指出该安排违反了公司法和外资规定。
股东代持(nominee shareholder)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承认度和规范差异较大。有些国家对代持股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而另一些国家可能限制或不承认这种安排。这通常导致企业面临监管合规风险、税务风险以及股东权益争议,所以在进行国际业务或投资时,了解并遵守各国对代持股东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各司法区态度及合规要求:
1.美国
美国承认代持股东安排,特别是在特拉华州等对公司法有较多灵活性的州。这类安排主要用于隐私保护和资产管理,许多大型美国公司总部均设立于该州。需注意的是确保代持协议和信托安排符合各州的法律要求,同时遵守反洗钱和税务合规规定。
2.英国
英国的公司法对代持股东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并规范了代持安排。实际股东可以通过信托或代理协议实现代持。但是,需遵守《公司法》对透明度和披露的要求,如“重大控制人登记”(PSC),确保代持安排不违反反洗钱和透明度规定。
3.开曼及BVI
这些离岸司法管辖区广泛承认和使用代持股东安排,主要用于资产保护和隐私管理。尽管这些司法区提供较高的隐私保护,仍需遵守国际反洗钱和税务合规要求,如《经济实质法》。
4.阿联酋
阿联酋不正式承认代持股东,但在实践中广泛使用。需要通过详细的代持协议来保护实际股东的权益。需确保代持安排符合法律和监管要求,特别是在DIFC、各个自贸区和阿联酋大陆之间存在差异。
5.印度
印度对代持股东安排有较为严格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必须提交股份的实际受益声明,否则可能会被处以罚款。除了需要详细的法律文件和协议,对于海外股东,还需要确保代持安排不违反印度的外资及外汇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