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框架发生重大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作为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外商投资行为的透明化、监管与服务优化提供了法定依据。了解并遵守该信息报告义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华合法合规运营的基础。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月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上述投资信息推
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投
资信息以及部门共享信息等。”
- 该办法明确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具体内容、方式、范围和要求,是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实施性文件。
二、报告系统与类型
1.报告渠道
信息报告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提交。
企业在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时,同时通过登记机关的在线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报告。
对于年度报告,则在年度报告规定期限内(通常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https://www.gsxt.gov.cn/
2.初始报告
报告时点:应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报告内容: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信息、出资信息、业务范围、行业分类等。
3.变更报告
报告时点: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不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报告内容:与企业变动事项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信息的变更情况。
4.注销报告
报告时点: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企业变更登记后视同已提交注销报告,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报告内容:企业注销的基本信息、清算相关信息、资产债务处理情况等。
5.年度报告
报告时点:在规定时间段(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报告内容: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还应当报送获得相关行业许可信息。
三、不按要求报告的后果
1.处罚流程与后果
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者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提交虚假、不完整信息,将面临以下后果:
- 责令限期改正
市场监管部门或商务部门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首先会下达限期改正的通知。
- 行政处罚
若企业仍拒不履行报告义务或不改正信息公示问题,有关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继续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 信息公示与信用惩戒
若逾期仍不改正年度报告,该违法情形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企业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影响其在华商业信誉,可能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政策优惠申请等。
外商投资企业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体现了分级递进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重视并严格遵守信息报告制度,确保在华经营的合规性与信用记录的良好状态。
2.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月颁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
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
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国务院令第777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已纳入企业信息公示的统一框架。对于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相关信息的外资企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可作为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因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是中国外商投资法律框架下的重要合规要求。通过按期、准确、完整地履行该义务,外商投资企业可有效降低监管风险和合规成本,树立良好的市场声誉。相反,未能合规履行报告义务可能给企业在华经营带来行政处罚、信用损失和监管压力。外商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实际要求,并在实务操作中及时加以落实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