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A的执行案件中,由执行法院B向C公司及D、E政府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支付某项目款项时提前通知法院,且未通知不得擅自支付款项。然而,D、E均未履行通知义务,从2020年至2023年间陆续支付款项高达1.1亿元,C也未履行通知义务,擅自将款项挪用、侵占至股东个人账户。那么,当事人A该如何追究C、D、E的法律责任呢?
解决方案
当事人A可向执行法院B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对C、D、E予以单位罚款,对其负责人予以个人罚款。
同时,由于该金额1.1亿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规定,请求贵院责令C、D、E在**日内追回1.1亿元及法定孳息,若**日内无法追回,则追加其在已支付的数额及法定孳息内向当事人A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0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