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 TIKTOK美国最高院审判逻辑

美国最高法院于2025年1月17日对TIKTOK案件作出裁决,维持了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认为Protecting Americans from Foreign Adversary Controlled Applications Act(简称PAFACA)对TIKTOK的适用并未侵犯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本文将结合PAFACA法案、宪法第一修正案审判标准、国家安全及外交权力分工的背景知识,对美国最高院的审判逻辑–其是否应受到第一修正案的违宪审查,适用何种审查标准,以及法院的最终结论进行剖析。

目录

第一部分 背景知识点

1. PAFACA法案对TIKTOK和掩护公司(covered company)的认定

2. 什么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审查标准

3. 关于外交及“国家安全”的权力分工

第二部分 审判逻辑

1. 本案是否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违宪审查

2. 适用什么审查标准

3. 违宪审查结论

第三部分 特朗普宣布对TikTok实施75天宽限期

第一部分  背景知识点

1. PAFACA法案对TIKTOK和掩护公司(covered company)的认定

PAFACA法案第2(a)(1)条规定,任何实体在美国境内向“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Foreign adversay controlled application) 提供“分发、维护或更新”等特定服务均属违法行为。

该法案对于认定“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有两种方式: 

1. 直接列明方式:凡由 ByteDance Ltd. 或 TikTok 公司,或其任何子公司或继承实体,直接或间接运营的应用程序,均被视为“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第2(g)(3)(A)条)。 

2. 一般认定逻辑:对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应用程序,也可根据该法案被认定为“外国对手控制的应用程序”: 

(1) 由“受到外国对手控制的” 掩护公司(covered company)所运营;  

(2) 在履行公开通知和报告程序后,被总统认定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第2(g)(3)(B)条)。  

该法案对掩护公司(covered company)的界定范围较为宽泛,原则上包括以下主体:运营某种应用程序并允许用户生成、分享以及浏览内容,且拥有超过 100万月度活跃用户的公司(第2(g)(2)(A)条)。但若某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主要用于允许用户发布产品评论、商业评论或旅游信息及评论”,则不属于掩护公司(covered company)的范畴(第2(g)(2)(B)条)。

2. 什么是宪法第一修正案及其审查标准

宪法第一修正案被普遍视为美国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第一修正案重在保障多元表达、限制政府干预言论,确保公民在公共事务、政治讨论、社会文化等领域有充分的自由度。最初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通过“并入理论”(Incorporation Doctrine)以及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其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的限制已被“并入”适用于各州与地方政府。

在违宪审查上,法院关于言论自由对于Content-based(基于内容)和Content-neutral(内容中立)的审查标准是截然不同的。

在决定某一特定法律是基于内容还是内容中立并不总是一项简单的任务,最高法院将审查法律的文本,并将参考立法的理由、目的、设计和操作的有关争论。

2.1Content-based及其审查标准

Content-based(基于内容)管制直接以所表达的观点、主题或内容为针对对象。此类法律面临最严格的宪法审查(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政府必须证明其目的具有“迫切(compelling)的政府利益”,且管制手段与该利益的关联性极为紧密(narrowly tailored),不存在更温和的替代措施即可实现同样目标。

2.2Content-neutral及其审查标准

Content-neutral(内容中立)管制并未因言论的具体内容或观点不同而区别对待,此类法律适用中等审查标准(Intermediate Scrutiny):政府是否具有“重要(important) 的政府利益”,并且没有对言论施加比促进这些利益所必需的更多的限制(substantial burden)。

3. 关于外交及“国家安全”的权力分工

本案中还有一个关于司法、行政的权利分工核心问题,即国家外交以及国家安全的权利分工。

3.1 国会的权力

宪法第一条第八节(Article I, Section 8)赋予国会“宣战权(to declare War)”、拨款与维持军队的权力(raise and support Armies; provide and maintain a Navy),并规定国会可制定与军队相关的法规。

3.2 总统的权力

宪法第二条第二节(Article II, Section 2)规定总统为“三军统帅(Commander in Chief)”。在紧急军事行动以及国家安全事件中,总统拥有第一线指挥与决策地位。

宪法第二条第一节(Article II, Section 1)规定总统权力的基本框架和行政权的设置,其外交权力范围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在United States v. Curtiss-Wright Export Corp. 判例中认为“总统拥有谈判条约的唯一权力”,对于总统外交事务权力范围采取扩张主义。虽然有Curtiss-Wright案,但法院仍然倾向于总统在涉及外交关系的问题上可能会受到授权原则(congressional delegation)的约束。美国最高院在判例Zivotofsky v. Kerry是法院首次认定国会的行为违宪侵犯了总统的外交权力。虽然Zivotofsky案的确立了承认权专属于总统,但其与其他外交事务的相关性仍不清楚。法院还反复指出国会在外交事务上拥有充分的立法权力,否则总统的承认权将沦为纸上谈兵。

3.3 司法的有限审查与制约

宪法第三条(Article III)并未对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在外交与国家安全领域明确授予直接管理权限,但确立其对“宪法与联邦法律”及“涉及各州或外国使节”的争议拥有司法审查权。

在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等“政治问题(political question)”领域,法院往往基于政治问题原则(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表现出相当程度的自我克制,避免直接介入行政或立法的核心外交决策。

第二部分  审判逻辑

1. 本案是否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违宪审查

庭审中法官主要问题有:

a.对于本案中TIKTOK的Speech具体指什么?

b.为什么认为对非美国公司字节跳动的限制就是对TIKTOK的限制?

c.所以你把对字节跳动算法和公司所有权的限制转化为对TIKTOK言论的限制。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简单地把它看作对字节跳动的限制呢?

d.你是否对于字节跳动在其公司组织中对TIKTOK拥有最终控制权有争议?

e.所以本案TIKTOK主要诉求是他们想要使用字节跳动创造的算法,但受制于法案他们无法使用

f.字节跳动是一家外国公司。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仅适用于TIKTOK.

g.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说外国政府,特别是对手政府,在美国没有言论自由权,那么如果它只是隐藏在某种人为的企业结构之下,为什么一切都会改变呢?

h.所以你们的基本立场是,干涉TikTok 的所有权构成了对他人表达行为的直接管制。

针对外国对手控制平台的法律与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审查的非直接表达行为(non-expressive activity)的法律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法案关注外国政府、国会确定的外国政府与美国之间的对手关系,其权力分配及司法的有限审查可参见前文《关于外交及“国家安全”的权利分工》部分。而被诉管制是否侵犯言论自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不当负担等问题,则会影响宪法第一修正案违宪审查是否适用。

对于本案是否应该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违宪审查,显然美国最高院采取了审慎态度,并未就其是否属于进行明确说理或认定,并以假设前提的方式对该案进行违宪审查。

对此Sotomayor法官在其单独意见中则认为本案不用以假设的方式进行,因为本案当然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法案明显对其施加了限制:它禁止任何实体在美国分发TIKTOK的内容,除非其完成“合格的剥离”,除此之外,其对TIKTOK为实现内容算法禁止其与某些实体的合作,这属于限制内容创作者为实现表达的结社自由“Right to Associate”。

2. 适用什么审查标准

在TIKTOK庭审中,法官问“倘若他们享有第一修正案权利,适用什么审查标准?”并反复询问“什么层级的审查标准”。

最终美国最高院认定该案被诉管制属于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应适用中等审查标准(Intermediate Scrutiny)。

这与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认定不同,其认定应适用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首席法官 Srinivasan在其单独意见中认为应适用中等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

对此美国最高院Gorsuch法官在其单独意见中对该法案是否因属于内容中立(Content-neutral)而逃避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持保留态度。其认为虽然对审查标准的判断有利于帮助我们对案件进行分析,但有时也会让案件合宪性问题更加复杂和失焦。

3. 违宪审查结论

PAFACA法案的禁令和剥离要求旨在防止中国(外国对手)利用其对字节跳动有限公司的控制来获取美国TIKTOK用户的个人数据,这符合中等审查的具有重要的政府利益(important Government interest),对此,TIKTOK并未否认政府有重要且合理的利益来阻止中国收集数千万美国TIKTOK用户的个人数据。

而对比于防止外国对手收集有关1.7亿使用TIKTOK的美国人的大量敏感数据而言,该法案是为了满足政府重要利益经过充分考量的,并未对TIKTOK施加更多的限制(substantial burden)。

因此,美国最高院认为该法案满足中等审查要求(Intermediate Scrutiny)。

国会在综合考虑1.7亿TIKTOK用户规模,其数据收集做法以及易受外国对手控制的敏感性后,认为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TIKTOK进行剥离是必要的。

对此,美国最高院基于以上审判逻辑认为PAFACA法案对TIKTOK的适用并未侵犯其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并维持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结果。

第三部分  特朗普宣布对TIKTOK实施75天宽限期

在TIKTOK停服后,美国总统特朗普于2025年1月20日发表声明,宣布对PAFACA法案在TIKTOK问题上的执行实施75天的宽限期。他表示,作为总统,他肩负着维护美国国家安全、执行外交政策以及履行其他重要行政职能的独特宪法责任。

特朗普在声明中指出:“鉴于此,我已指示司法部长,在未来75天内不采取任何行动执行该法案,以便为我的政府提供时间,能够以有序的方式制定适当的应对措施,既保护国家安全,又避免对数百万美国人使用的通信平台造成突然中断。”未来75天内,美国政府将如何处理与TikTok相关的争议,既关系到国家安全与个人隐私的平衡,也将对社交媒体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