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即俗称“37号文”),境内居民应当办理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登记备案。若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可能影响境内外汇收付、资金汇回和利润分配,并可能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 2009 年第 6 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 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5〕13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1 年第 1号)。
二、需办理登记事项
境内居民在设立境外SPV并进行返程投资时,应当向外汇局指定银行(通常是具备办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相关的境外投融资外汇登记(俗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登记类型包括:
1. 初始登记:在SPV设立及返程投资架构搭建后,应尽快办理初始外汇登记。
2. 变更登记:后续若SPV股权结构、境内股东情况、返程投资架构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当SPV终止或不再持有境内权益时,应办理相关注销登记。
4. 补登记:已对SPV除注册费用外进行其他出资,应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
以上除补登记由外汇局办理,其他均下放至银行直接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包括:
1. 持有中国境内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2. 无中国境内合法身份证件但因经济利益关系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包括持有外国护照(含无国籍人士)、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人员。具体情形包括:
①在境内拥有永久居所,因出境旅游、就学、就医、工作或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临时离境,原因消除后返回永久居所的自然人。
②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的自然人。
③原持有境内企业内资权益,后虽转为外资权益但最终受益人仍为该自然人的情形。
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时,境内居民个人须持合法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如为境外个人(包括外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在境内办理登记时需提供相应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内购置房产、持有内资权益的证明文件)。境外永久居留证明不能作为办理依据。
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1.审核原则
(1)如境内个人未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出资,但已设立或拟设立合法的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则该个人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其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的银行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2)若符合下列条件,银行可为申请人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①在境内个人申请办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之前,该境内个人已直接或间接控制了一家或若干家境内企业的股权,特殊目的公司未来拟以增资、并购等合法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
②境内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以融资为目的,且从行业、规模、盈利能力、 监管政策等角度看,这些境内企业具备潜在能力获得境外的股权或债权融资。
③申请人就条件具备时实施返程投资作出书面承诺。
④其他经银行认可的能证明真实性的材料。银行应依据展业原则对申请进行真实性审核和判断。
如境内个人拟(或已)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不存在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银行不予办理登记。
(3)境内居民个人可在办理登记前在境外先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但登记完成前,除支付特殊目的公司的注册费用(含境外支付)外,不得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任何其他出资(包括直接或间接注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否则,应按照以下补登记的相关规定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仅对其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4)如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应在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银行办理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涉及多个注册地不同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个人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银行集中办理登记。若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则应到户籍所在地银行办理登记。
(5)从特殊目的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润、减资所得、股权出让款及清算所得应在合理期限内汇回境内。特殊目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从境内企业获得的利润、减资、清算收益或从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境外上市企业私有化后的相关收益),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也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汇回境内。
(6)银行在为境内居民个人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时,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给申请人。在备注中注明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的名称、所在地等信息。若尚未确定,可先标注预估情况,后续确定后再行修改。
(7)境内居民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登记材料
如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股权、债权等)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应提交:
(1)书面申请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如股东名册、认缴人名册)。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如企业尚未设立,则提供权益所有人同意境外投融资的书面说明)。
(5)能证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拟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相关文件。
四、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审核原则
(1)已完成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如境内居民个人股东或公司基本信息(名称、经营期限等)发生变化,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
(2)如境内个人从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获得资本变动收入需要汇回境内资金,应按规定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接收资金。对于非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资本变动并需将收入调回境内的,应以利润或分红方式通过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中转汇回。
(3)银行在完成变更登记后,应在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给申请人,并收回原登记表原件。
(4)如变更登记时开展融资的境外主体或实施返程投资的境外主体发生变化,应在备注中对相关信息进行修改。
2.变更登记材料
(1)书面申请及新《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及业务登记凭证。
(3)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五、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审核原则
(1)当特殊目的公司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或身份变更等原因终止经营,或已不再符合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条件,应在户籍所在地或境内主要资产所在地银行办理注销登记。
(2)银行应收回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原件。
2.注销登记材料
(1)书面申请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2)原《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六、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审核原则
(1)如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出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补登记。若涉及多个属地不同的外汇局,应选择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办理;如为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则需向户籍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补登记。
(2)如境内居民个人在登记前已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除注册费用外的任何其他出资(包括直接或间接注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且存在合法返程投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应向外汇局申请补登记,并在书面申请中详细说明出资情况及理由。
(3)境内居民个人的定义同前述规定,包括持有外国护照(含无国籍人)、港澳台通行证件的境外个人。此类境外个人在境内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时,需审核相关真实性材料(如境内购买房产、内资权益证明等)。
(4)仅对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补登记。登记时需在备注中注明境外开展融资的主体及实施返程投资的主体的名称和所在地。如信息未确定,可先注明预估情况,后续确定后可再进行修改。
(5)如境内居民个人已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且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应依照法规处理。
(6)外汇局在完成补登记后,应在《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上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给申请人。
2.登记材料
(1)书面申请及《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内居民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3)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明文件。
(4)境内外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境外投融资的决议书。
(5)证明境内居民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投融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或合法持有境外资产或权益的文件。
(6)证明特殊目的公司具有合法返程投资架构或潜在返程投资架构的材料。
(7)融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如融资合同、银行流水)。
(8)已对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含直接或间接装入境内资产或权益、境外出资)的证明材料。
(9)特殊目的公司及返程投资企业的跨境收支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10)如为委托办理,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不合规的后果
1.外汇资金进出受限
未按要求备案将导致境内外汇管理部门及银行无法正常处理该结构下的跨境资金汇入汇出、利润汇回、股息分配、资本金结汇等业务,后期对公司进行增资、股权变更及将来资本退出,可能都难以通过正规的外汇结算途径办理。
2.行政处罚风险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如果外汇局发现存在未按要求办理登记的返程投资行为,可能对相关主体(境内居民、境内企业)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具体金额视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1)对于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
①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资金流出的,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的,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3)境内居民与特殊目的公司相关跨境收支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外汇局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